破产企业涉税处理研究开题报告

 2023-12-20 10:42:41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每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都遵循着一定的生命周期规律,尽管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因为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导致破产清算是经营者主观所不愿面对的现实,但是客观事实无法回避。企业依法破产清算是促进市场资源的进一步优化配置,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重要进化途径。而根据当今市场的情况,破产涉税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我国的破产及其配套制度尚不完善,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业务过程中遭遇到很多争议事项,尤其是涉税事项。

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破产企业财产债务及税费问题的妥善解决对于稳定市场稳定就业稳定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对于顺利推进企业破产工作,完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作用重大,意义长远。

2. 课题关键问题和重难点

本课题研究的关键问题:

1) 国家现阶段关于破产企业的涉税处理政策,现阶段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存在的原因;

2) 国外法律对破产企业涉税方面的处理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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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破产涉税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破产程序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实践中在积极探索有效解决之道的同时,也面临诸多无法在现有制度框架内解决的难题。其成因主要体现为破产法与税法法域上公私法的泾渭分明,税法中对破产企业未能贯彻量能课税原则以及破产法上缺乏对破产的规则设置。因此,关于破产企业涉税问题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这也是今后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一、税务债权的优先性界定。

总体而言,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意见不统一的背景下,关于我国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制度的研究,学者大多集中于分析税收优先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界定和清偿顺位,但在税收债权的清偿顺位的处理和安排上并未达成统一意见,争议不断。在当前企业破产实务中,税款优先于普通债权偿还,具有优先性,理论界和实务届已经达成共识没有异议(杨涛,2022)。企业在申报破产时,之前所产生的税收债权,如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均理应一并进入破产程序受偿。为保护国家税收,法院方面在受理企业破产时,针对税收债权,一般直接将税务机关视作“已知的债权人”来处理。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基于现下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状况而决定并作出,以确保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其主管税务机关可接到法院通知而及时获得相关信息来履行申报税务债权的职责,从而维护国家税收征收权力(周小龙,2019)。关于税收优先权的改进措施,熊伟教授在《中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存废之辩》一文中提出了大刀阔斧的创新措施。一般税收优先权被认为比利润更有害,应该作为一个整体取消。在我国现行法律仍然坚持税收优先制度的前提下。全盘否定固然是不可取的。而有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值得借鉴:王立新教授在《破产歧视理论与实践研究》一文中提出,应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担保权益优先于税收债权的解决,“税收征管法”第 45 条应当按照时间处理。这些规定应限于非破产程序,并应由健全的拖欠公告制度加以补充。税务机关有意以破产程序中的担保权益取得税收抵免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通过纳税担保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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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研究方案

通过借鉴国内外对于破产企业涉税处理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本论文旨在通过对下列问题进行探讨,对破产企业清算时的涉税问题进行相应的政策分析以及提供实施建议:

(1)国家现阶段关于破产企业的涉税处理政策,现阶段政策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存在的原因;

(2)国外法律对破产企业涉税方面的处理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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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作计划

(1)查阅破产企业涉税处理的相关研究及相关文献资料;对收集到的文献进行阅读及整理,写出文献综述;

(2)查阅破产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以及法律上破产债权的相关内容,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分析;

(3)根据文献理论回顾,进行理论分析,初步建立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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