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开题报告

 2023-02-26 18:40:0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野生动物作为生态系统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于自然界而言,它们有着与人类同样重要的作用;于人类社会而言,它们是人类生存繁衍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近代工业革命以前,社会生产力水平落后,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低下,人与自然的矛盾并不明显,此时人类对于自然的认识处在敬畏、迷信、不了解的阶段,人类的活动虽然也会对自然生态造成破坏,但并不会超出其承载能力,自然生态自身能够进行调节和吐纳。然而在工业革命之后,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人类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大大提高,随之而来的就是人类对物质利益的无止境的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成为人们生产生活的终极目标,与经济利益相掣肘的生态利益与此同时被忽视,如此便使得生态系统变得脆弱,环境承载力下降,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环境条件发生改变,加之人类通过野生动物牟取利益,某些野生动物的数量便迅速减少,成为需要给予保护的珍贵、濒危物种。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加深,科学技术和人类观念的转变和提升,人们逐渐开始发现生物多样性对于地球和人类生存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不可恢复性的特点使人们认识到若人类想继续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对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行管控。在立法上主要体现为对相关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以及环境保护的立法精神由过去的维护人身、财产和秩序法益转变为以保护生态法益为核心。

然而,虽然有学者提出在相关立法上转变为以保护生态法益为立法精神,但由于全球各国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在现实社会中实施起来有较大的困难,相关的国内外立法措施、法律体系亟待完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保护立法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犯,且具有公共性、跨国性、地域性强、动态变化以及生态与经济相结合的显著特点,因此在立法上与其他部门法有所不同,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尝试、创新并达成共识。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不仅涉及到人类与地球的存亡,还涉及到世界各国间的竞争与合作、和平与发展以及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保护。更为重要的是,由于野生动物犯罪链条化和产业化的特点,其衍生的竞合犯罪、牵连犯等不仅会危及到生态系统,还会危及到人身、财产安全,乃至公共安全。由此可知,由生态利益损害所产生的野生动物犯罪的惩治并非某一国家自己的事务,而是整个世界的共同事业,我国环境刑法应与世界先进国家的环境刑法相接轨,这成为我国刑法介入生态法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我国近些年来才开始注重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立法保护,从我国的刑法规制体系来看,有关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刑事保护整体向度趋严,罪名设置由少到多且日益规范。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2020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取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除此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之后,根据相关前置规定的调整情况,动物犯罪司法规则的调整迈入 “快车道”。但是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诸如相关术语界定范围存在不同认识、行刑衔接问题存在实践困难、定罪量刑标准引发社会争议、以及已规定的相关犯罪之间在罪刑责相适应原则下存在矛盾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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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本文将从生态法益的角度,在国内有关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刑事立法的基础上,以进口珍贵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行为为切入点,将走私、进口、出口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进行区分,对进口珍贵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在性质范围、标准和影响因素、以及包括罪责刑在内的相关体系的刑法规制进行分析和探究,最终提出相关的刑法规制建议。

  1. 导言:主要介绍本文研究的背景及意义,研究方法与内容构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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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进口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的刑法规制的具体研究较少,喻海松在《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体系的革新—以新近相关立法调整为契机》一文中认为应当采取“废旧立新”的形式,以新近相关立法调整为契机,通过制定新的专门司法解释,推进动物犯罪司法规则的体系性调整;李文杰在《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一文中提出在生态法益保护的立法理念下增加外来物种入侵罪和危害自然保护区罪等,以生态法益保护为中心的环境犯罪刑事责任体系完善,主张在缓刑、管制和假释适用社区矫正的执行中增加社会服务令的方式,将生态恢复行为纳入环境犯罪的刑罚执行中;曹坚、蒋兰香等认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的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建立统一的定罪量刑和价值认定标准体系,将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境和入境相关犯罪标准区分开来;杨朝霞、程侠等认为应当建立相对系统和完善的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包括前置法和刑法的专项法,除此之外增设破坏生态罪等新罪名。

    (2)国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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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拟订提纲。通过学校图书馆书籍、电子网络、杂志以及硕博论文收集相关资料,在学习所有与论题相关知识点的基础上,总结并提炼出提纲,填写开题报告。

    2、2022年1月至3月,完成初稿。进一步收集相关资料,按照前期拟订出的提纲,充实论文的内容,并对其加以具体分析论证,完成论文初稿。

    3、2022年3月至4月,反复修改初稿。仔细阅读初稿,对其不足之处以及语句不通顺之处进行修改,并查阅近期文献充实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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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参考文献

    [1]喻海松.动物犯罪司法规则体系的革新——以新近相关立法调整为契机[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06):35-51.

    [2]王忠昆.中国濒危野生动物进出口动态分析及政策影响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16.

    [3]李文杰.以“生态法益”为中心的环境犯罪立法完善研究[D].吉林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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