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证人作为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其证言在查明真相、获取线索、收集其他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等司法实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故而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保障证人人身安全及其相关法益也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同时,结合当前学界倡导通过立法给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司法理念逐步向“轻口供,重证据”的方向转变的情况下,证据链的形成以相互印证的重要性就更加不言而喻,势必也对刑事证人保护的力度提出更高要求。
但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有关部门想对证人予以救济却发现无法可依或有关规定不明朗而无从适用的尴尬局面。以高船州寻衅滋事案、高洋故意伤害案两个典型的司法案例为例,可归纳出如下常见的两种情形:第一,证人如实作证后轻则正常生活受到滋扰,重者甚至遭受打击报复,但具体情节仍难以通过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效惩戒规制;第二,与犯罪嫌疑人相熟之人作证后,其信息经由律师等渠道泄露,而被犯罪嫌疑人近亲属所骚扰或遭受精神折磨,导致证人意图通过翻供避免继续受扰,或寻求有关部门帮助却无法获得合适有效的救济途径。
该问题的存在不光提高证人自愿作证的难度和成本,也对构建间接证据体系造成巨大的冲击力,更不利于实现刑事诉讼法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故本文试图以司法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通过分析现实生活中刑事证人保护的痛点,于比较法视野下借鉴相关成熟制度的经验,在现行已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完善刑事证人保护的救济体系,以期推动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发展,对实践起到一定的参考效果。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从高船州寻衅滋事案、高洋故意伤害案两个典型的司法案例为出发点,针对刑事证人作证后(尤其是熟人证人)面临的被骚扰或遭受其他社会危害性不大但却影响证人正常生活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纳,得出研究的现实必要性。在比较法视野下对美、台湾、香港等境内外立法进行综述,总结比较出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值得研究的部分。而后结合我国现有制度分析当前证人保护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从内容上、体系上及实践上分层次,多角度的展开论证,意在完善证人保护体系,以期推动去除该领域存在的痼疾。此外,在现有的温州、广州等司法实践中总结相关经验和直击存在痛点,把握刑事证人保护的发展趋势和法律动态,以问题为导向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并结合域外经验进行本土化借鉴和可行性分析。如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联动,加强对刑事证人(尤其是特殊类型案件的证人)的信息保护力度;针对起诉、庭审阶段缺乏合适救济措施的问题,对立法、司法提出完善建议;以不同的干扰刑事证人作证的行为类型为分类标准,对刑事证人分级保护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尤其对公检法机关及律师群体多渠道广泛宣传教育,要求重视对部分案件证人信息的保密和保护等。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主要于20 世纪 60 年代对犯罪集团的打击中诞生,同时建立了还有“污点证人保护模式”。其最初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从内部瓦解犯罪集团,通过提供机会使得犯罪者组织内部人员与政府合作获取组织结构、运作方式等重要信息和关键证据。而后配套的立法包括1970年《有组织犯罪控制法》、1971年《证人安全法》、1982《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1984年《被害人法》及《证人安全改革法》等。证人保护条件中,其涵盖证人的范围限制随着立法的变化而变化;证人保护对象方面,除却符合法定条件的证人,同时涵盖如近亲属等与证人有关的其他人;证人保护手段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隐藏证人身份,保护证人免受胁迫恐吓、骚扰,提供有关医疗机构、社会扶助、政府补偿的信息以及提供咨询、治疗等必要援助的计划等。
英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主要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立法方面,有部分为1999年的《青少年司法和刑事证据法》所吸收;机构设立方面,形成以警察部门为主的证人保护官方组织、民间组织和部门间的证人保护组织“三足鼎立”的局面,甚至产生了如萨尔弗德证人援助组织等官民合作的部门间组织以保护证人权利;证人保护对象方面主要涵盖了证人及其亲属;保护手段方面主要包括对证人身份进行保密、变更证人住所和身份、派专人对证人进行保护、以及采取隐蔽作证方式进行作证。
德国对证人保护采用的是“混合模式”,20世纪80年代针对有关摩托车团伙的犯罪是其滥觞。立法方面主要有《证人保护法案》和《协调有危险的证人保护的法案》,并规定德国的联邦刑事警察局是证人保护的主要机构,负责对证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进行保护。同样,在保护对象方面也涵盖了人身、财产等权利可能遭受不法侵害的证人本人及其近亲属;在保护手段方面有审判不公开、保密身份、变更作证方式和律师帮助等。如《刑事诉讼法》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向官方机构报告犯罪情况的证人有权利只告诉其工作单位,而不必透露具体的家庭住址。”所有文件都会被贴上“特殊”的安全标志而被封存,证人也可以自己选择新的名字。德国甚至专门制定了诸如律师全程帮助、变更身份及变更身份后保护证人的信息不被泄露、保障证人的退休保险请求权、刑罚执行程序中的证人保护等措施,以对证人加以特别保护。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开题工作(标题、选题意义,拟研究问题、文献综述);
2022年2月底前——完成初稿写作;
2022年3月底前——完成初稿修改、选题复查和中期检查工作;
5. 参考文献
[1]刘溢源. 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21.
[2]李娅,郭立梅,冯艳响.证人出庭难的法律原因及对策思考[J].南方论刊,2021(03):68-71.
[3]田国宝.中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激励机制反思与重构[J].法学,2021(02):177-192.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