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客体的延伸与拓展探析开题报告

 2023-01-19 08:58:3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物是物权的客体, 而物权是物权法的核心,而物是研究物权的基础。我国物权法的出台, 从法律上确立了物的种类、归属、利用和保护的规则,我国《物权法》第2条规定, #8220;本法所称物,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8221; 可见, 我国在立法上对物的涵义未作准确界定,而是将物的种类限定在有体物的范畴之内, 这使物权客体具有了不确定性。

作为一部诞生于21 世纪的法律, 却沿袭百年之前《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显然过于保守, 已经落后于时代,无法完成我国民商合一立法体系下对于物权法的功能定位, 无法将民商事领域内的物完全涵盖于其中。这一缺乏先进性和科学性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困扰我国法学理论界和立法界多年的物的概念和种类的问题, 有待于得到进一步地修订和解释。

现今, 随着物的种类迅速增长, 物权客体也需要相应扩展, 以满足社会和人们现实生产生活的需要,打破局限于有体物范畴之内的#8220;动产和不动产#8221;的物的种类#8220;二分法#8221; , 已成现实之趋。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立法经验, 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现状, 在立法上, 将物的种类重新界定应为我国民事立法所接受, 并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确定。突破立法上的局限, 不但使我国的物权立法更具理论特色和现实价值, 而且对于完善我国物权法理论, 并进一步奠定民法典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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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 研究内容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客体的具体规定,立法背景以及内在的立法原意;当前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交易更加频繁,标的物种类更加多样化,人们的权利意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民法上的物的概念一直呈现扩大化的趋势,作为调整在物的归属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物权法,如何进行完善和丰富作为物权客体的#8220;物#8221;的概念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发挥其应有的促进作用。

2、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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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内研究现状

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中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一内涵无争议,但对于物权客体外延的确定在学说理论中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有四种学说,其一,认为物权客体只能是有体物;其二,认为物权客体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权利;其三,认为物权客体包括有体物及法律上可得支配的自然力;其四,认为物权客体既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权利,还可以是法律上可得支配的空间、能源与自然力。当前,依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和我国物权法理论的通说,一般认为物权的客体即为#8220;物#8221;。但在解释上,#8220;物权的客体#8221;与#8220;物#8221;又应该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应将其等同

2、国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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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引言

一、传统物权客体之历史考察和法理分析

(一)传统物权客体之历史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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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马俊驹,陈本寒.物权法[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31-33

2、陈华彬.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55

3、霍原. 对物权客体_物的种类的重新界定[J].学术交流,2011,203(2),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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