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民事诉讼主要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纠纷,保护合法权利人的民事权益,但是,民事诉讼绝大多数时候是以事后救济的手段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解决纠纷的,而诉讼程序又具有滞后性的特征,通常不能够对权利进行及时救济,或者使得判决无法得到真正执行,换句话说,这样的判决没有彰显出法律的真正价值。
民事诉讼程序法中完整的保全制度由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共同组成,但是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漏洞。在司法实践的过程当中,许多的案件既不能使用财产保全,同时也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来及时对之进行救济,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或者致使损害结果加大。
在现实生活中,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保全的案件越来越多,仅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来解决显然是不行的,为了解决这种问题,我国法律的部分领域已经出现了行为保全制度,我国的海事诉讼与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已经有了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前禁令制度,这些都是关于行为保全的法律规定。这些具有行为保全性质的法律规范仅在适用本部门法时适用,不能广泛地应用于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此外,此种做法也只能是暂时缓解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矛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1.深入了解行为保全制度的相关理论,并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探索我国的行为保全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
2.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阐述行为保全制度的本身价值与独特之处,同时说明行为保全制度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行为保全是我国学界的独特概念,是学界作为财产保全的对应概念提出来的,虽然各国根据自身的立法习惯和立法体例对行为保全采取了不同的概念,但是实质上都是起到相同作用达到类似效果的制度。#8220;从理论上来说,凡给付之诉,无论给付内容为财产还是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都可能存在保全的原因。#822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只明文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而行为保全制度的完善是为了弥补我国民事保全制度保全对象的缺失,进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上的保全程序表现为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并没有将行为列入保全的范围。#8220;我国最早的保全制度体现在1950《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实行通则(草案)》,将诉讼保全称为暂先处置。#8221;既包括财产保全的内容也包括行为保全的内容。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只规定了诉讼保全的概念,没有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的分类。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以财产 保全的概念取代诉讼保全的概念,根据申请的时间,将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两类。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2月15日-2022年1月10日:阅读资料,确定论文题目,并写出开题报告;
2022年1月-2022年3月:阅读资料,并写出论文大纲;
2022年3月-2022年4月12日:根据大纲,搜索数据,写出论文初稿;
5. 参考文献
[1]陈小炜. 论行为保全制度[D].南京师范大学,2008.
[2]蔡伟珊. 论我国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缺陷和完善[D].广东商学院,2010.
[3]胡伟华. 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制度研究[D].中山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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