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惩治受贿犯罪,是目前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重大问题之一,也是党和国家长期面对的艰巨历史任务。由于受贿罪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另外,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立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总是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完全满足实践的需要。当前,社会转型进入深水区,法治的作用和地位更加凸显。从打虎拍蝇反腐败到全面深化改革,从民生持续改善到生态文明建设,要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尤其习大大的倡议下,反腐力度加大,这就涉及到受贿罪,这也是我借着热点话题选择浅析受贿罪的启发,另外选择这个论题也有利于更全面研究受贿罪以至于作为一个法学的学生应该研究这样现象后更保持公平正义的内心。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内容:
1、受贿罪的国内外状况。
2、受贿罪存在的立法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早在1919年,瑞典就制定了反对在商业活动中行贿的法律,1962年制订了防止公职人员受贿和腐败的法律;1977年修改了刑法第二十章第二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将贿赂犯罪的主体由原来的公务员扩展到企业的职员,并在1999年,再次对该条款作出修改,使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展到欧盟委员会成员、欧洲议会成员和欧盟法庭的法官。瑞典对受贿犯罪的惩罚,视情节而定。情节轻微的,可以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重者可判处最少六个月和最多六年的监禁。但是,对行贿罪的处罚,没有轻重之分,一律判处罚款或二年以内的监禁。还规定任何人给予或答应给他人不适当的报酬,不论数额多少,均被认为犯有行贿罪。
我国《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各国对于受贿问题的都相对比较重视,这关系到一个政党的清廉程度,也代表一个国家的法制状况。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研究计划:
1、看文献,提炼作者的观点,并完成研究综述。
2、列出文章的总体提纲,从总体上把握论文结构。
5. 参考文献
1 闻俊勇;试论受贿罪中#8220;贿赂#8221;的涵义[J];中国司法;2001年06期
2 赵军;论我国刑法贿赂罪贿赂范围的重新定位--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要求为标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06期
3 刘宇;;论以交易形式实施的贿赂犯罪[J];理论界;2008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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